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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函文教育部,近年查核國立大專校院經費核銷情形,發現部分教師違法核銷經費,顯示學校人員法治觀念待提升及經費核銷內部控制待強化,有待督促學校檢討。
一、 會計法第79條明定,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應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例如:員工待遇方面需依「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辦理,各項經費(含工程)支付合法及正確性,由各職司單位負責。
二、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三點之規定,各機關員工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三、 審計部及教育部政風處移送地檢署案件中,發現部分教師違法核銷經費:
(一) 以已歇業(撤銷營業登記)廠商收據核銷經費。
(二) 收據所載品項、負責人姓名、地址與登載營業資料不符。
(三) 學校地點位於南部,卻遠赴中部、北部影印資料、購買計畫用或辦公用物品,有違常理。
(四) 計畫用品採購對象疑為教師親屬。
(五) 不同廠商開立收據之字跡相似,且與教師字跡雷同,交易真實性及合理性核有疑義。
四、 請各位師長及同仁在核銷經費時,應依規定辦理,避免違法。並請相關權責單位就所轄業務加強法治觀念宣導或建立錯誤態樣及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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