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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104.11.09再修正報支講座之交通費及稿費規定(前次來函請見本室105.11.03最新消息公告)。

【摘要說明如下】
依支給規定邀請之講座等,另行支給差旅費及教材費,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追溯至104年10月13日起適用。
二、

(一)邀請之講座、專題演講及兼職人員,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惟不得另行支給雜費。
(二)專題演講人員之書面演講資料→不得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
(三)講座編撰之教材→不得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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