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說明如下】 依支給規定邀請之講座等,另行支給差旅費及教材費,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追溯至104年10月13日起適用。 二、
(一)邀請之講座、專題演講及兼職人員,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惟不得另行支給雜費。 (二)專題演講人員之書面演講資料→不得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 (三)講座編撰之教材→不得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